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賴博禎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龔暐翔律師視同上訴人 賴韡綾被上訴人 孫自修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李明峯律師許慈恬律師吳毓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本院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7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合議庭於114年3月5日以113年度簡上字第149號第二審判決後,上訴人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簡上字第35號部分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伍逸康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