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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 6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6號原 告 劉誌勳被 告 謝宗穎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2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0,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因感情問題而有糾紛,被告竟於民國113年8月至同年9月問,基於恐嚇之犯意,以其手機傳送附表一所示內容之訊息予原告,以此方式恐嚇原告,使原告心生畏懼,並致生危害於人身安全;被告另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113年8月至9月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暱稱,接續在附表二所示之社群軟體上,張貼附表二所示之文字內容,以上開方式貶損原告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恐嚇部分)、35萬元(誹謗部分)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計算式:15萬元+3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46頁)。

二、被告則以:原告請求金額過高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見本院卷第46頁)。

三、得心證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所為前揭侵權行為之事實,經本院114年度簡字

第556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又犯加重誹謗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簡上字第14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可參(見簡上附民卷第5至10頁、本院卷第17至26頁),被告對此未表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故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一節,堪予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被告本件行為態樣,及被告為思慮成熟之成年人,因感情糾紛而對原告為本件侵權行為,洵無可取,暨兩造之身分、教育程度、經濟能力、社會地位等(參禁閱卷禁閱卷之兩造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資料)、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恐嚇部分之精神慰撫金15萬元、誹謗部分之精神慰撫金35萬元,尚屬過高,應分別核減為4萬元、6萬元,合計10萬元,始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14年7月6日(見簡上附民卷第1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係於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屬民事第二審裁判,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於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故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並無必要,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丁婉容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培綺附表一: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1 113年8月29日8時27分許 不然今天就算是我要關那麼你就是一定要死 2 113年8月29日10時51分許 還有什麼都不用說了 你等著 我們來玩命 看我敢不敢 最好叫你家人躲好 3 113年8月29日18時1分許 我是一個一無所有的人 你覺的我會不敢跟你玩命嗎? 4 113年8月29日18時10分許 還有我不是只有關一次而已你要清楚 所以我會不會怕關 你認為勒 5 113年8月29日18時13分許 你可能不知道我剛知道的時候 我有叫人要把你弄掉 花錢而已 我不敢嗎? 6 113年9月22日23時26分許 還有我坦白跟你講我一定會把你弄到死為止不然我不可能會就這樣算了的! 7 113年9月23日11時28分許 真的可以來打賭我所講的事情會不會發生 跟我到底敢不敢這樣做 包括你家人我也不可能會放過的 記住了嘿!要出來跟人家七逃 就因該要想到自己做什麼事情會有什麼後果!附表二:

編號 時間 社群軟體/暱稱 文字內容 1 113年8月28日 臉書/曾朢墼 學甲劉志輝(豆花兄) 灣家 欠錢不還(自己做什麼事情自己知道)小孩是你生的嗎?你憑啥憑那一點不給人家看啊!(解釋一下)在來跟妳七辣也就是我前妻 我忘了你前妻好像是我前女友一起來用小孩的名義來尬林北騙錢詐錢 請問不用還嗎? 2 113年8月21日 113年9月1日 LINE/金鏊賺 地址:學甲國小附近名叫劉志輝(豆花哥) 你跟另一位也是朋友的人怎麼有辦法在人家還沒離婚的時候 來計劃設計破壞人家的家庭來設計人家的老婆 來 讓朋友 兄弟的老婆變成自己的七辣 然後再叫人家的老婆跟他家人回來說離婚 你們真有一套 認識你們算我的不幸跟雖 還有你是沒本事還是沒能力自己去認識女生啊 一定要破壞人家的家庭來弄人家的老婆你才爽啊!!還有你現在是憑什麼不讓人家看小孩 你不就七逃的很好 還是你認為做這種事很共榮揪厲害揪慶欸!!灣家 還有你們是用這種方式來做朋友 作兄弟都是有目的的 在來用小孩名義來跟我拿錢 結果錢都是你花去吧!拿去還你的債務吧!真的有一套! 3 113年9月1日 臉書/曾朢墼 地址:學甲國小附近名叫劉志輝(豆花哥) 你跟另一位也是朋友的人怎麼有辦法在人家還沒離婚的時候 來計劃設計破壞人家的家庭來設計人家的老婆 來 讓朋友 兄弟的老婆變成自己的七辣 然後再叫人家的老婆跟他家人回來說離婚 你們真有一套 認識你們算我的不幸跟雖 還有你是沒本事還是沒能力自己去認識女生啊 一定要破壞人家的家庭來弄人家的老婆你才爽啊!!還有你現在是憑什麼不讓人家看小孩 你不就七逃的很好 還是你認為做這種事很共榮揪厲害揪慶欸!!灣家 還有你們是用這種方式來做朋友 作兄弟都是有目的的 在來用小孩名義來跟我拿錢 結果錢都是你花去吧!拿去還你的債務吧!真的有一套!...還有我爸最後一面跟走的時候不讓小孩回來看我爸最後一面跟送我爸最後一程 豆花哥你是現在有賺錢了變有錢了就可以這樣做阿 還是妳們是為了要在一起可以不擇手段跟違背道德倫理 為了就是要在一起!! 4 113年9月3日 臉書/曾朢墼 輝鴻水產的員工:劉志輝已改名叫劉誌勳(豆花兄)破壞人家的家庭厲害捏 妳七辣就是我前妻還沒離婚就跟你在一起了啊!有一套 他七辣叫黃X玲(fb:馨馨)他們的服務真好 連朋友的七辣還是兄弟的老婆都有辦法一起服務下去 有一套!然後利用小孩名義來叫人家的前妻來跟她的前夫詐騙小孩要用的錢 結果都是自己花用!還不讓人家看小孩!甚至是為了不給看小孩還有辦法搬家 為了就是不讓人家看小孩!我看其實是在做詐騙跟破壞人家家庭的吧 根本不是在做什麼水產的吧!事情做一做又不敢面對也不還錢!!...還有人嘉的父親的最後一面跟走的時候都不讓小孩回來送了 請問小孩現在是妳們的阿!還是為了怕被發現妳們在一起 還是在還沒離婚的時候就在一起了!!有一套!!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