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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153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訴訟代理人 施柏丞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林采姿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訴外人宋梓亨所涉過失傷害刑事犯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交上易字第415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