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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165號上 訴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高鈺雯被 上訴人 蘇炳耀訴訟代理人 徐淑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裁判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