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19號上 訴 人 陳鼎穎(原名:陳永舜)
社團法人中華元英慈愛會法定代理人 陳里己上 二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鼎越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金進
陳勝俊陳金丕陳勝玉
莊陳金媛林世雄陳文周
黃天德陳卓淵陳勁源(原名:陳文和)
周輝雄陳聖益梁先隆梁先化陳林初枝(即陳永和之承受訴訟人)
陳昭朱(即陳永和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人 陳金護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