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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194號上 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被上訴人 曾琬庭即何武祥之繼承人

何秉諺即何武祥之繼承人

何忠翰

何武明

何美香

何美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柳營簡易庭114年5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4年度營簡字第3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伍逸康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