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194號上 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被上訴人 曾琬庭即何武祥之繼承人
何秉諺即何武祥之繼承人
何忠翰
何武明
何美香
何美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柳營簡易庭114年5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4年度營簡字第3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伍逸康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