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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27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272號上 訴 人 菘苑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邵薔訴訟代理人 陳健通被 上訴人 黃本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所為之114年度南簡字第7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13年4月20日就被上訴人坐落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簽訂室內設計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由上訴人承攬系爭房屋之室內設計,並約定承攬報酬為新臺幣(下同)325,000元。

被上訴人已分別於113年4月30日、同年5月2日給付第一期、第二期款項97,500元、65,000元,合計162,500元予上訴人。被上訴人亦告知上訴人,由於系爭房屋將於114年4月10日施作室內裝潢,故上訴人所承攬之系爭房屋室內裝潢設計工作,至遲即應於114年4月10日前完成。然經被上訴人多次向上訴人表達其對設計具體需求與風格,上訴人所提出之設計圖樣均未達被上訴人之要求,經被上訴人多次催告,上訴人仍未依約交付設計圖,被上訴人遂依承攬契約之規定終止系爭合約。因上訴人就系爭合約僅完成第一期階段,就第二期階段並未依約交付平面配置圖,自應返還溢付之報酬。為此,爰依系爭合約及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於原審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6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就系爭合約已完成第二期平面設計圖定案階段,並履行至第三期交付3D透視圖階段,此觀上訴人方面於114年10月16日以通訊軟體LINE上傳3D模擬圖後,被上訴人回覆稱「客廳的部分可以定案了」、「我會愛死這片牆」等語自明。前述3D圖本已定案,後因被上訴人財務出現狀況,無法負擔原有之設計費用,故找藉口多次修改設計並終止合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65,000元,及自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就被上訴人勝訴部分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而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並未提起上訴,自非本院審理範圍,以下茲不贅述)。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511條前段

定有明文。又承攬契約之終止,僅使契約自終止之時起向將來消滅,並無溯及效力,定作人固仍應就契約終止前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分給付報酬,惟定作人於契約終止前如已超付承攬人完成工作所得受領之報酬,於契約終止後,承攬人就該超額報酬受有利益之原因即失其存在,定作人非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3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上訴人主張兩造簽訂系爭合約,由上訴人為被上訴

人完成系爭房屋之裝潢設計工作,被上訴人已分別於113年4月30日、同年5月2日分別給付第一期、第二期款項,合計162,500元予上訴人,且系爭合約尚未進行至第四期施工圖完成階段,被上訴人已於114年4月13日向上訴人為終止系爭合約之意思表示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合約書、匯款明細、付款收據及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調解卷第15至21、37頁,本院卷第67頁),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未完成第二期平面設計圖定案部分,則

為上訴人所否認。觀諸系爭合約第1條記載:「乙方(即上訴人)受甲方(即被上訴人)之委託辦理下列各項事務:一、室內空間規劃設計及討論。二、室內空間平面圖繪製及討論。三、室內空間各向立面施工圖繪製。四、室內空間材質選配設計。五、室內空間3D透視圖繪製。(渲染算圖額外報價)」等語(見調解卷第17頁),可見兩造約定上訴人所承攬之室內設計範圍包含系爭房屋室內整體空間。而依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上訴人方面於113年10月間傳送模擬圖後,經被上訴人回覆稱「我會愛死這片牆」、「客廳的部分可以定案了」、「廚房有辦法一致用微水泥的顏色嗎?」等語;上訴人方面於113年12月1日間傳送「您還有想要調整的地方嗎~上次說的模擬圖調整完再跟您討論,沒問題後接著就可以來公司挑選材質及施工圖細部討論」等語;被上訴人於114年2月27日傳送「……因為預算的關係,很多木作項目(聽說做弧形設計也會比較貴),我會再刪減,有些弧形地方會改掉,廚房會考慮系統櫃,包括房間也是,我決定採用軟裝就好,風格會變得比較簡單,所以設計圖要再麻煩您更改了,真的很抱歉……」,經上訴人方面回覆稱「……老屋翻修原本就不會這麼簡單,要注意的事項繁雜許多,現在無法肯定三個月內是否完成,畢竟現在設計內容還沒定案……」等語;又經被上訴人詢問圖面進度,經上訴人方面於114年3月25日稱「目前調整中,快好了」、於114年3月31日稱「還在處理唷,因為是大調整,設計須要花一些時間,預計這禮拜可以提供」等語(見調解卷第25、27、29頁,本院卷第19、21、107、109頁),可知上訴人於113年10月間傳送模擬圖予被上訴人後,兩造仍持續就系爭房屋客廳以外部分討論設計風格與需求,上訴人方面復自承設計內容還沒定案,並持續調整設計內容,堪認上訴人迄至114年3月31日為止,尚未完成系爭合約所載設計範圍之第二期平面設計圖定案階段。

㈣至上訴人雖以被上訴人已給付第二期款項,辯稱兩造已經認

定完成第二期設計階段云云(見本院卷第91頁),然依被上訴人分別於113年4月30日、同年5月2日給付第一期、第二期款項之時序觀之,被上訴人係於系爭合約簽訂後2週內即給付第二期款項,綜合前開事證判斷,其顯係依上訴人要求而預付第二期款項,而非因上訴人完成第二期設計階段而給付,是上訴人抗辯其已履行第二期工作完畢,難認可採。又系爭合約業經被上訴人合法終止而向後失其效力,上訴人收取被上訴人所預付之第二期款項65,000元,其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該部分款項65,000元,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合約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6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5月1日起(見調解卷第53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於法並無不合,上訴人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陳世旻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