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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283號上 訴 人 張維文訴訟代理人 林富郎律師

薛如媛律師被 上訴人 哀君憲訴訟代理人 歐致豪律師

吳昀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