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283號上 訴 人 張維文訴訟代理人 林富郎律師 薛如媛律師被 上訴人 哀君憲訴訟代理人 歐致豪律師 吳昀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