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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217號上 訴 人 君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威君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湯巧綺律師被上訴人 黃靖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114年6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南簡字第196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伍逸康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