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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217號上 訴 人 君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威君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湯巧綺律師被上訴人 黃靖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