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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340號上 訴 人 黃桂芬被 上訴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訴訟代理人 賴秋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