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36號上訴人 即聲明異議人 黃美菁被 上訴人 吳達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民國114年2月10日)撤銷。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原審判決之上訴期間為民國113年10月12日至113年10月31日,然而因為113年10月31日颱風來襲,經臺南市政府依法公告停止辦公,翌日即113年11月1日始恢復辦公,則上訴期間應遞延至113年11月1日為最末之日,聲請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經查,原審113年度南簡字第1111號判決於113年10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本人,上訴期間應為113年10月12日至113年10月31日,惟因末日113年10月31日因颱風來襲,臺南市經公告全日停止上班上課,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查詢表在卷可參,則本件上訴期間應順延至113年11月1日始屆滿,上訴人於該日具狀上訴,尚未逾期,爰撤銷本案114年2月10日民事裁定,續為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王偉為
法 官 陳郁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