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332號上 訴 人 炫谷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秀玉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王又真律師黃信豪律師被 上訴人 林平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裁判案由:給付票款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