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簡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訴訟代理人 黃愛真被上訴人 黃建豐即黃李丹之承受訴訟人
黃玉如即黃李丹之承受訴訟人
黃憶涵即黃李丹之承受訴訟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杰即黃李丹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6日下午3點2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兩造可檢索有關本件爭點(系爭化療是否屬於癌症「手術」)之司法實務或學理見解,並請再考慮可行之調解方案,如有折衷方案及資料於11月25日前具狀陳報。(影本應同時直接寄達於對造訴訟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受命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