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送達代收人 紀柏丞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蔡易樫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5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