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字第11號原 告 吳芊穎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黃鈞鑣律師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複 代理人 楊亭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陳以岳」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世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被告之聲請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