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保險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柯素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114年度保險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萬1,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7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