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事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事聲字第15號異 議 人 許保福相 對 人 許保太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處分即本院113年度司裁全聲字第42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518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519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及第240條之4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以113年度司裁全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准許相對人聲請撤銷本院107年7月12日107年度司裁全字第360號假扣押裁定,原處分於114年2月19日寄存於媽廟派出所,異議人於同年3月12日對原處分提出異議,有原處分送達證書、民事聲明異議狀在卷可憑,未逾異議期間,依前所述,本院自應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終局處分,審究異議人之異議有無理由,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債權人反對撤銷假扣押裁定,相對人即債務人扶養費必須完全付清才可以,除非相對人能證明没有脫產企圖,否則失去意義。異議人獨自扶養母親30幾年,花費超過新台幣(下同)千萬,付出精神、心血無法估量。若被相對人脫產,只能拿到約60萬,連利息都不夠,社會正義何在?而且當初因安全因素不願出庭作證的親戚,現在也願意出來作證,此外,異議人也發現新證據,足以證明當初判決的扶養費金額,引用法律不正確。近期將對提告後的扶養費提起訴訟,及原來的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異議人即債權人不反對撤銷假扣押裁定,但須基於相對人不是以脫產為目的。相對人當初基於親友壓力,將母親接去扶養,但相對人配偶林○○不到兩個月就虐待母親,並將母親趕走,以致在親戚間流浪,還聲稱:父母没留財產不用養。此事所有親戚都知道。相對人幾十年未曾付過扶養費一毛錢,也未曾探視過母親,如果撤銷假扣押裁定,異議人之債權就不保,違反當初假扣押目的等語。

三、經查: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情事變更,係指被保全之權利本身、保全之必要性有變更,或保全意思之捨棄或喪失等情形。假扣押原因消滅、本案敗訴確定僅為其例示:即使為本案敗訴確定,若其敗訴係基於清償期未屆至等,非就債權自身為否定裁判者,是否即可以此為由,聲請撤銷假扣押,仍應依個案情形決之。他如因清償、抵銷、拋棄、解除、撤銷、援用時效抗辯等原因,致被保全之權利在實體法上消滅或無法行使,或雖非受本案敗訴確定,而係因訴訟要件欠缺致受敗訴確定者,若該要件欠缺係不可補正,亦可認為情事已變更。此外,債權人已獲得本案勝訴判決確定者,原則上欠缺保全必要性,亦屬之(參見民事訴訟法,呂太郎著,2022年增修四版,第856-857頁)。

(二)本件異議人前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裁全字第360號民事裁定(即系爭假扣押裁定),准予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異議人並據以聲請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246號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而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即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4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給付原告(即異議人)新臺幣陸拾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捌拾元,新臺幣陸仟陸佰參拾陸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異議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相對人則提起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上字第185號判決駁回上訴及附帶上訴;異議人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003號裁定(以下合稱系爭本案訴訟)駁回異議人之上訴,而告確定在案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上開裁判書等件為佐(見原審卷第27至4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上開裁判書無訛。嗣相對人通知異議人領取,異議人逾期未領取,乃依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4號判決主文第1、3項所示之金額609,971元(即主文第1項: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之扶養費603,335元、主文第3項:訴訟費用6,636元)向本院提存所辦理提存,亦有相對人提出之本院113年度存字第01162號提存通知書可憑(見原審卷第25頁)。則依首揭規定及就所謂情事變更之說明,相對人依據系爭本案訴訟之判決之數額清償提存,應可認定符合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是相對人即假扣押債務人因清償全部債務,符合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其依上開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洵屬有據,自應准許。從而,原裁定准予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並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