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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亡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1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黃銘瑩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李方偉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市區○○路000號)於民國86年6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甲○○之遺產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於民國79年6月15日因不明原因無法聯繫,由其家屬於同日向警方申報失蹤,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失蹤人甲○○為死亡宣告,今公示催告期滿,仍無失蹤人甲○○之音訊,爰聲請准予裁定宣告失蹤人甲○○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第9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臺南○○○○○○○○114年4月18日南

市永康戶字第0000000000號及所附親屬關聯表、戶籍資料、臺南○○○○○○○○新市辦公處聲請死亡宣告(利害關係人)不願申報筆錄、失蹤人甲○○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異動紀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監在押記錄表、健保個人就醫紀錄查詢、勞保資訊T-Road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14年5月20日南字警善防字第1140322649號函及所附臺南市警察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均影本)附卷為憑,堪信為真實。又本件前經本院公示催告,於114年6月4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現申報期間已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得於失蹤人甲○○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㈡查失蹤人甲○○於79年6月15日經報案受理協尋,計至86年6月1

5日屆滿7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