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3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1項關於「大正00年即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大正00年即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並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3條及第236條至第238條之規定,於第1項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