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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他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他字第14號原 告 林瑜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陳育鼎上列當事人間行政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第13條第1項、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4款亦有明定。而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復為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現於被告法務部○○○○○○○○○服刑中,主張其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欲寄信至立法院詢問和緩處遇乙事,因收容生活手冊第17、18頁鬆脫,故一併寄出,竟遭被告主管陳建賓私自閱讀、檢查、刪除,已違反監獄行刑法第74條及第89條、憲法第12條、第24條及第171條、公民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公務員懲戒法、刑法妨害秘密、侵害原告個人資料、瀆職等罪。又違規房非常難待,須長時間靜坐,且不得使用個人物品、電視、零食、飲料、書本等,原告戒菸1年多,係為賺取分數,一個違規就要擋分3個月,實非公平,被告違規查辦,致原告遭隔調15天、關違規房14天,請依法審理,還原告公道等語,核其請求應屬公法上之爭議,依上開規定,應由被告法務部○○○○○○○○○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審判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裁判案由:行政訴訟案件
裁判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