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他字第15號原 告 劉凱泓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張耀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政訴訟案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黃萬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設嘉義縣○○市○○○路00號法定代理人張耀輝」。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