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944號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即吳敦仁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吳敦仁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零肆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吳敦仁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 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45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敦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6年7月24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段000巷00號)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目前管理之職務包含:申請被繼承人戶籍謄本、財產參考清單、聲請公示催告、申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收受債權人報明債權、函查被繼承人持有投資之數額、有無信託資料、辦理不動產遺產管理人登記、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進行清償借款訴訟事件、收受判決、承受民事強制執行事件等,並代墊新臺幣(下同)504元之規費、郵資,而尚待辦理之事務尚有:若有剩餘拍賣款,繳交國庫、將6筆投資變賣移交國庫、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現因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4356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已拍定,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包含制作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申報遺產稅、收受債權人陳報債權及強制執行通知等,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合計為新臺幣45,504元(包含各項規費郵資504元),應屬適當,至於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及本件聲請費均於裁定主文中敘明為被繼承人遺產負擔,無須重複列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