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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112號聲 請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陳致霖之繼承人鄭雅雯提出遺產清冊,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114年1月10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書已於同年1月17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裁判日期: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