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204號聲 請 人 王福祥地政士即丁汝川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丁汝川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丁汝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 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2年度司繼字第734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丁汝川之遺產管理人,已執行遺產管理事項有:申報遺產稅、申請遺產清單、遺產管理人登記、陳報遺產清冊、聲請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刊報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03號裁定、通知地上權人、通知地上權人拆屋還地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書及文件影本為具,爰聲請本院核定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合計為新臺幣25,000元,應屬適當,至於本件聲請費已於裁定主文中敘明為被繼承人遺產負擔,無須重複列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