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175號聲 請 人 王耀星律師即王文永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所明定。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就被繼承人遺產之數量、價值、遺產管理人擔任期間、已為及將為管理行為之繁簡、付出心力等一切情狀為通盤之考量,並非單以被繼承人所遺財產價值作為計算基準。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一案,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且僅稱於民國113年6月4日開言詞辯論庭交通費新臺幣3,120元,惟未提出相關收據,亦未說明遺產處理狀況,經本院於114年5月20日以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175號通知函命其於收受通知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1.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2.提出遺產管理工作表及相關費用收據,並說明是否已完成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申報被繼人之遺產稅、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製作遺產清冊等遺產管理人管理事務,並一併提出相關表冊過院。」此通知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已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惟就關於遺產管理工作內容迄今未提出說明。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