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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34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3407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王怡仁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邱順風(下稱被繼承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14年4月16日死亡,又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為佐,惟經本院函詢18位律師與4名地政士有無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均無人願擔任遺產管理人,有本院通知、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本院亦於114年8月8日、114年9月9日函命聲請人補正是否同意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並提供適任遺產管理人之人選,聲請人經收受合法通知,逾期均未補正,有本院通知、送達證書等附卷足憑,本件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因聲請人未補正致程序無從續行,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