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975號聲 請 人 林子鈺即游淑惠律師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10萬元者,徵收費用新臺幣750元;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750元,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同年11月19日兩次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惟經本院職權調閱繳費資料所示,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