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310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李榮梅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代 理 人 郭子維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石淑娟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李榮梅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得依聲請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