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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3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177號聲 請 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代 理 人 田欣永律師

王毓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該遺產管理人尚未解任前,自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次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定有明文。是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僅具備查之效力,除遺產管理人有家事事件法第134、135條之解任事由並經法院解任外,縱有法院函告准予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者,僅形式上使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終結,遺產管理人如仍有職務未執行完畢,遺產管理人自應依法續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二、經查:㈠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陳進財(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7年6月23日殁)選任遺產管理人,惟本院前業以98年度司財管字第41號、99年度家抗字第28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現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遺產管理人向本院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818號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訛。

㈡依前揭說明,縱有法院函告准予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僅形

式上使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終結,如仍有職務未執行完畢,遺產管理人自應依法續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是自無從新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進財之遺產管理人一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