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3321號聲 請 人 陳昭成即林金源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有:(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次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亦定有明文。是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之移交、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及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等遺產清算事務,是遺產管理人必須於完成上開有關遺產清算事務後,依前開家事事件法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狀況並提出相關文件後,始得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二、本件聲明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金源(下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遺有存款、投資等遺產,其中華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廣公司)之投資部分,經聲請人於網路查詢代表人為廖繼曾,親赴中華廣公司登記地址查詢,大門招牌為「誠洲股份有限公司」,撥打「誠洲股份有限公司」電話告知要找華廣公司承辦人,承辦人黃小姐告知被繼承人在華廣公司有5萬股股票,如已遺失,只能踐行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程序,再換發股票;經龍門未上市股票資訊網之業務告知,華廣公司從2011年至今已無買單成交價;再聯絡債權人,經債權人評估無進行公示催告、除權判決後換發股票程序之實益;而存款部分追回新臺幣26元,核算管理遺產支出之相關費用為1,250元,由於所追回之遺產,不足清償前開費用,遑論遺產管理人報酬,或清償各債權人之債權,本案無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實益,爰聲請鈞院准予終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固據其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存簿影本、工作日誌影本、公費明細及收據影本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影本等為證。聲請人雖主張關於華廣公司之投資,經債權人聲評估後無追回股票實益等語,惟華廣公司之投資為被繼承之遺產,且聲請人查得被繼承人確實有華廣公司之5萬股股票,聲請人仍應善盡遺產管理人職務,踐行查明、鑑價、追回投資數額之程序,聲請人既未完成前開遺產管理事務,不得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從而,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