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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43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4356號聲 請 人 陳昭成即林佳宏之遺產管理人關 係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陳慧綺上列聲請人聲請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關係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應墊付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林佳宏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肆拾伍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柒佰伍拾元由被繼承人林佳宏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而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因執行法定職務處理管理遺產事務,與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之情形相類似;為使遺產管理執行順利,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而有預支必要之費用時,雖法無明文,惟與受任人得請求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在規範上應為相同之評價,非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45條規定,請求法院命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利害關係人墊付遺產管理之必要費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306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關於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自得於遺產中支付。又法院為使遺產管理執行順利,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行墊付報酬。而所謂必要,應包括為使遺產管理事務得順利進行,自不限於遺產管理人須窮盡一切變價之方法,仍無法由遺產支付遺產管理費用時始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墊付費用,業經鈞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475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並確定在案,又被繼承人林佳宏之遺產追回金額為16,605元,尚不足清償遺產管理之必要費用31,766元,則聲請人就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難以受償15,161元(計算式:31,766元-16,605元=15,161元),爰聲請命關係人先行墊付等語。

三、經查,關係人前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佳宏(下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795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嗣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4754號裁定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報酬及管理費用合計30,000元,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而聲請人另墊付公示催告事件聲請費1000元、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費500元及本件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750元,合計墊付2,250元,依上所述,聲請人經本院核定之報酬及墊付必要費用總額為32,250元。而被繼承人名下遺產總額為16,605元,有聲請人陳報之台北富邦銀行東台南分行之帳戶(戶名:林佳宏之遺產管理人陳昭成)存簿內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繼承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查明細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關係人發動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程序,應就遺產之數額及處分之難易、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管理遺產程序所應墊付之費用等,有所評估,而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確有難以受償之情,業經聲請人陳述綦詳,並提出上開資料佐證,是聲請人請求本院命關係人墊付上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用金額為15,645元(計算式:32,250元-16,605元=15,64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