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8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49號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 對 人 王楊慧珠即王仁瑞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王楊慧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王仁瑞(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1年12月13日死亡,死亡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仁瑞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死亡,惟查無其繼承人即相對人王楊慧珠拋棄繼承之情事,為確保聲請人之債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繼承人於知 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

法第1138條、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文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相對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迄今未拋棄繼承,或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裁判日期: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