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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47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4756號債 權 人 陳璿宇債 務 人 羅政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萬參仟壹佰陸拾陸元、②壹萬參仟壹佰陸拾陸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亦有明文。

五、查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曾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約定債務人應還款7萬元(即包含本金5萬元及利息2萬元),並自114年5月16日起按月於每月16日前分期還款17,500元,因上開約定之利息利率已逾年息百分之16,故債務人還款金額應縮減為52,666元,則債務人每期應償還金額為13,166元,債務人僅於114年6月4日還款1萬元,債權人前已就上開第一期款3,166元及第2期款13,166元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故本件僅就債務人應清償之第3期款13,166元及第4期款13,166元,及自各期應繳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請求核發支付命令等語。然依債權人上開所述,本件請求之第3期款13,166元及第4期款13,166元,業已包含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且當事人並無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特別約定,則債權人就已包括年息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未付期款,再請求自各期應繳日之翌日起加計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部分,即與前述關於複利之民法規定有違。故債權人關於利息之請求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