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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68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6846號債 權 人 莊儀佳債 務 人 謝旻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五、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向其借款,其中新臺幣24,000元,係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以轉帳方式匯至債務人陳明之帳戶,並提出Instagram訊息記錄截圖影本、轉帳紀錄、存證信函為證。然據債權人提出之對話截圖內容以觀,並無可辨別通話對象之相關資料,無從查考對話當事人為何;又轉帳或匯款交易之原因眾多,如委託代買貨物、代第三人繳付款項、還款、支付日常生活開支…等事由均不無可能。上開轉帳證明僅能釋明匯款者與受款者間有資金往來狀況,無法釋明該資金往來之原因事實暨其法律關係且轉入帳戶是否即債務人所有猶未可知;另存證信函內容僅係債權人單方面之陳述,無從作為債務人表明償還該款項之證明。是本院尚難僅依債權人單方說詞及上開資料,即推斷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並產生債務人應返還債權人請求款項之薄弱心證。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揭說明,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之範圍者,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