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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39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3988號債 權 人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李建賢債 務 人 陳明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13988號期別 應繳土地使用補償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計算 (新臺幣) (民國) (年息) 109/1 4,831元 自109年8月1日起 5% 110/2 4,831元 自111年1月3日起 5% 112/1 4,831元 自112年7月3日起 5% 112/2 4,831元 自113年1月3日起 5% 113/1 4,831元 自113年7月3日起 5% 113/2 4,831元 自114年1月3日起 5% 合計 28,986元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