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0247號債 權 人 葉育誠債 務 人 陳柏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書所載。
四、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除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得請求之遲延利息利率為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經查,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並未約定利率,其遲延利息之利率自應以年息5%計之,合先陳明;至債權人於補正狀主張債務人同意加給本金5%,遂請求以本金52,500元及自約定日起依法定利息核算利息等情,惟自債權人與債務人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中「多給你5趴」內容前後文,尚無足釋明兩造間有約定借款本金為52,500元之真意,本院尚難僅依聲請人單方說詞或所提出之上開資料,即推斷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就超逾本金50,000元部分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且清償日已屆至,而產生債務人應返還債權人上開超逾本金50,000元消費借貸款項之薄弱心證。綜上,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之請求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