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22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2207號債 權 人 臺南市仁德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木發代 理 人 林偉強債 務 人 陳榮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一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一七五)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