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他字第179號被 告 辰延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聖恩上列被告與原告佘姿瑩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依職權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所為之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辰延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耿豪」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賴聖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