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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他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他字第181號相 對 人 楠億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甘仁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史惠雅、蘇靖淳、鄭秀琴、鄭秀慧、蔡幸葇、杜建成、陳香秀、陳阿幼、吳清子、蔡淑青、蔡麗萍、陳明雄、蘇美瓊、邱麗秋、黃雅紋、沈欣煌、蘇秀純、龔香蘭、林佳玲、葉才秀、翁巧榕、蘇秀卿、李建輝、洪永盛、李明晨、艾盟、陳春綢、羅林、林瑞閔、法藍、杰西、丹尼斯、許淑瓊、賽樂司、君尼、緯柏、何家蘭、張心怡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對於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7日內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定有明文,故勞資爭議調解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聲請事件為非訟事件。次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又按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再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1、2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末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依職權向應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費用之裁定,亦屬確定費用額之程序,自應類推適用前開規定加計利息。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乙○○、I○○、B○○、C○○、玄○○、壬○○、天○○、戌○○、己○○、黃○○、A○○、酉○○、H○○、辰○○、地○○、癸○○、G○○、J○○、丑○○、宇○○、午○○、F○○、辛○○、巳○○、庚○○、丙○、亥○○、E○、寅○○、卯○、子○、甲○○、申○○、D○○、戊○、宙○、丁○○、未○○與相對人楠億工業有限公司間因勞資爭議調解而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主張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暫免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114年度勞執字第21號民事裁定確定,並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核上開聲請人等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66,473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3,000元,則聲請人因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而暫免繳交之此筆聲請程序費用,即應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依首揭說明,確定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