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他字第239號原告即上訴人 楊嘉和兼附帶被上訴人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被告即被上訴 塔羅斯有限公司人兼附帶上訴人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王煒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並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規定甚詳。又按依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法第91條第3項亦有規定。
二、查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45號民事判決原告部分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0,餘由原告負擔。嗣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被告亦提起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勞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兩造部分勝訴確定,另諭知主文第1、2、3項,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上訴、追加之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主文第4、5、6項,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附帶被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上情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無訛。又本件訴訟費用及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詳如附表所示。從而,依前述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原告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400元(第一審暫免1,180元;第二審暫免1,220元)即應由兩造各自負擔並向本院繳納。依首揭規定,爰確定兩造各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並加計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表(新臺幣)項 目 金 額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320元 暫免2/3,繳納5,140元 112年5月4日勞審字第34號收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11月28日審電字第129號收據 第二審裁判費 4,155元 暫免2/3,繳納2,935元 113年1月10日審電字第102號收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11月28日審電字第128號收據 附帶上訴 6,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11月27日審電字第125號收據 共 計 16,475元 原告繳納8,075元 被告繳納6,000元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6,320元,原依一審判決諭知 1、被告負擔20%即1,264元,因被告附帶上訴: (1)廢棄部分之訴訟費用10元,改依二審判決諭知,由附帶被上訴人即原告負擔 計算式:1,264元÷54,047元(一審判決給付金額)×408元(二審判決減縮金額)=10元 (2)附帶上訴駁回部分之訴訟費用1,254元,仍依一審判決諭知,由被告負擔 2、原告負擔5,056元,因原告部分上訴: (1)上訴部分(上訴金額245,852元)之訴訟費用4,943元 A.廢棄部分之訴訟費用64元,改依二審判決諭知,由被上訴人即被告負擔。 B.其餘上訴駁回部分之訴訟費用4,879元,仍依一審判決諭知,由原告負擔。 計算式:5,056元÷251,449元(一審敗訴金額)×245,852元=4,943元 4,943元÷245,852元×3,201元(再給付金額)=64元 (2)未上訴部分5,597元之訴訟費用113元,仍依一審判決諭知,由原告負擔 計算式:5,056元÷251,449元×5,597元=113元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10,155元 1、原告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4,155元 (1)廢棄部分之訴訟費用50元,依二審判決諭知,由被上訴人即被告負擔 計算式:4,155元÷264,975元(上訴及擴張金額)×3,201元=50元 (2)原告上訴、追加之訴駁回部分之訴訟費用4,105元,依二審判決諭知,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 2、被告附帶上訴之訴訟費用6,000元 (1)廢棄部分之訴訟費用11元,依二審判決諭知,由附帶被上訴人即原告負擔。 計算式:1,500元÷54,047元×408元=11元 (2)被告附帶上訴駁回部分之訴訟費用5,989元,依二審判決諭知,由附帶上訴人即被告負擔。 三、綜上,本件訴訟費用16,475元 原告負擔9,118元,已繳納8,075元,尚須補1,043元 被告負擔7,357元,已繳納6,000元,尚須補1,3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