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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司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163號聲 請 人 黃雅靖上列聲請人陳報聯誠纖維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次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另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30條之1、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公司法87條第1項、第88條、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聯誠纖維有限公司因長期停業業經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為此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解登記函、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記錄、資產負債表、105年度營業成本明細表、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等件影本,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查聲請人陳報就任聯誠纖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提出清算人身份證明文件、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財產目錄、公司章程及催告債權人行使權利之公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通知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惟聲請人於同年12月18日收受通知後,迄今仍未補正上開命補正文件,有本院收狀查詢表1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就任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