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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404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40484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維君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債 務 人 呂淑惠 住嘉義縣○○鄉○○00號之1

居臺南市○○區○○00號之8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及郵局存款資料,並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投保資料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嘉義縣,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裁判日期:202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