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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53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53230號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子能債 務 人 朱宏益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等債權,暨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之投保資料。則本件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標的,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址設臺北市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