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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597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59776號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債 務 人 吳陳銀花債 務 人 吳萬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以債務人等目前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准予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所地皆位於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有渠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