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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678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67894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債 務 人 黃秋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應指第三人所在地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於第三人樹藤建設有限公司之薪資、工作所得報酬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聲請函查債務人之保險等財產資料,惟查上開第三人係設在高雄市鼓山區,此據債權人聲請狀載明足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