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6876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莊崇銘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鄭豊達即鄭盛元(已死亡)
鄧雪月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對相對人鄭豊達即鄭盛元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人身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相對人投保之保險契約等資料後予以強制執行,惟查,相對人鄭豊達即鄭盛元已於114年3月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1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相對人鄭豊達即鄭盛元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復未表示改列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而加以執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鄭豊達即鄭盛元之強制執行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至於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鄧雪月聲請調查上開事項後予以強制執行,並未載明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為何,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相對人之住所地在高雄市鼓山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則本件係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