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71805號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債 務 人 王端儀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加保、郵局存款,及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之投保資料等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金門縣,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