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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726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72688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楊敏華債 務 人 吳佳季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之投保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福建省金門縣,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