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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128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12899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方秀菁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方秀菁繼承自其父親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有通知其代辦繼承登記之必要,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4年9月24日、114年10月28日命其代辦繼承登記並向本院補正相關證明文件,該命令已分別於民國114年10月2日及114年10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裁判日期:2025-11-28